【案情介绍】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法定代表人孙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胡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胡某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胡某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盖公章)、该医院收费收据复印件4张共计14人(盖公章)、该医院门(急)诊日志复印件14张、该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2张为证。
该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按期完全履行处罚决定。
【案情评析】
一、主体认定
在本案中,该医院是一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现场核对并调取医院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办案人员将该医院认定为违法主体暨本案当事人。行政处罚机关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名称确定当事人的主体名称,主体认定正确。
二、事实证据
(一)主体证据
本案中涉及到的当事人是某县某医院,在调取证据方面,除调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还调取了法定代表人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事实证据
胡某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现场提供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戴周屾等124名同志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通知》(资卫计办发【2017】238号)文件显示:胡某于2017年11月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该医院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6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持有的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到期后并未延续。经询问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掌握了该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链。
三、法律适用
本案对某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十条,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处罚程序
本案卫计监督员无论现场执法检查、受理、立案、询问、合议,还是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各项程序都依法进行。体现了执法机关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和风险控制的危机意识。
【思考建议】
一、罚款数额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违法所得4560元,在5000以下,罚款10000元合理。在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罚金额上,一定要注意违法所得是否超过5000元。
二、执法过程中加强宣传讲解
本案中,该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知晓《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已过期,但他对此证的理解是:“以为过期了只是不能开展生小孩,别的还是可以开展。”可见,法律规章、政策文件等的认识和理解十分不到位。
今后,在开展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时,执法人员要大力宣传讲解法律法规、规范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同时还应督促行业协会开展自律自查活动,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达到法制的目的。